省政府近日发出关于收缴非法爆炸物品的通告,通告指出:
一、凡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,制造、买卖、运输、储存、使用的爆炸物品,都属于非法爆炸物品,必须彻底清理,全部收缴;
二、严禁任何单位、组织和个人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、储存、使用炸药、雷管、导火索、黑火药、烟火药、硝酸铵、氯酸钾等各类爆炸物品;
三、严禁任何生产、销售、储存、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违法违规生产、销售、买卖、运输、储存、使用爆炸物品;
四、严禁转让、出借、转借、抵押、赠送、私藏民用爆炸物品;
五、严禁任何单位、组织和个人将非法持有、私藏的各类爆炸物品存放在机关、厂矿、学校、企事业单位、居民区、村庄等人员聚集场所;
六、凡违反上述规定者,必须立即将非法爆炸物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,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以内交出非法爆炸物品的,一律不予处罚;逾期拒不交出非法爆炸物品或者继续从事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,一经发现,坚决收缴非法爆炸物品,并依法从重处罚;
七、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爆违法犯罪线索,举报一经查实,给予举报者1000-10000元奖励;对重大举报贡献突出的可给予1-5万元奖励;对包庇、纵容违法犯罪行为的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;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,依法从严惩处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