学生学籍管理规定
为了保证学校教学秩序,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,为社会培养德、智、体合格的人才,根据教育部、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,特制定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(暂行)。
一、入学和注册
1、我校录取的新生,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。
2、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应接受学校复查,发现有不符合入学条件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标准者,取消学籍,退回原籍。
3、每学期开学,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注册,无故不如期报到者,以旷课论处。
二、成绩考核、升留级、试读
4、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,成绩载入记分册,并归入本人档案。
5、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,必须事先向学生处、教务处申请,经批准后缓考,缓考成绩按正考成绩对待。擅自缺考,该课程以0分计,取消考试资格。考试作弊,视情节轻重,给予降分、记0分及纪律处分。
6、每学期进行一次期末考试。考试分为考试和考查,考试科目由教学管理部门组织进行,平时成绩占30%,期末成绩占70%;考查科目由教学管理部门组织进行,平时成绩占60%,期末成绩占40%。考试与考查成绩同等看待。
学生成绩不及格的,下学期开学第二周给一次补考机会。
7、每学年不及格科目经补考后累计达四门者令其留级;累计达六门或六门以上者令其退学。毕业时,不及格科目经补考后仍有三门或三门以上不及格者,发结业证,学校不予安置就业。
8、体育课成绩,要把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评。期末成绩课内教学占50%,两操(早操、课间操)出勤占20%,达标测验占30%。
9、每学期学年结束时,各班对每生各月操行考核得分进行汇总,各月均分作为该生本学期或本学年的操行评定得分,累计两学期操行不及格,推迟一年毕业,学校不予安置就业。累计三学期操行不及格,不发毕业证书。
三、休学和复学
10、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,病假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学期的1/2,跟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准予休学。
11、学生因病休学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,本人申请,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。
12、休学学生必须离开学校。路费、医疗费自理。
13、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,休学期满前的一个月向学校提交有关证明,经审查批准后,原则上随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。
四、退学和转学
14、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;一个学期内连续旷课15天或累计旷课20天以上者,责令其退学。
15、学生在校期间,一般不得转学,因特殊情况须转到外地的学生应先向学校提出申请,报省劳动厅批准,并征得转入地区学校、学校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同意后,方可办理转学证明和入学手续。
五、奖励与处分
16、对德、智、体和生产实习劳动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,可分别给予表扬,记功和授予“三好学生”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等光荣称号,发给荣誉证书及一定物质奖励,并全校公布,记入学生档案;对学习成绩特别突出,操行表现优秀的学生,颁发“奖学金”。
17、对于违犯纪律和犯错误的学生,学校要进行批评教育;情节严重和屡教不改者,必须给予适当处分。处分分为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。
18、警告、记过处分由学生处、保卫科讨论,主管校领导批准执行;留校察看处分、责令退学、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讨论,校长批准执行,并报交通厅、劳动厅备案。
19、处分期间,原则上警告处分为三个月;记过处分为六个月;留校察看处分为一年。对受处分学生,学校、班级应加强思想教育,学生本人每月要进行思想汇报,期满递交要求撤销处分申请书,并写书面出保证,如进步突出可提前或如期撤销处分,若表现不好或进步不明显可推迟撤销或不撤销处分。毕业时处分未撤销,不予毕业,学校不予安置就业。
20、对学生处分或撤销处分决定要装入学生档案,公布于众,并通报家长。
21、对触犯国家刑律、被司法部门逮捕的学生(包括监外执行),一律开除学籍。
六、毕业和结业
22、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,毕业考核和操行总评(毕业鉴定)成绩合格者,准予毕业,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,并安置就业。
23、学生毕业时,因身体状况不能参加工作者,允许保留学籍一年,病愈后学校会同有关部门联系酌情安置。
